国税函[2002]796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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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区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为国税流字[2002]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解决你区电力公司年终一汇算增值税时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自2002年7月1日起,将你区电力公司西部电网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4%调整为3%。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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