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335号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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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32,736

0

2

天津市邮政局

7,424

0

3

河北省邮政局

490

0

4

山西省邮政局

287

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0

-6,638

6

辽宁省邮政局

1682

0

7

吉林省邮政局

157

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0

0

9

上海市邮政局

17,755

0

10

江苏省邮政局

9,051

0

11

浙江省邮政局

5,138

0

12

安徽省邮政局

732

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805

0

14

江西省邮政局

283

0

15

山东省邮政局

4,504

0

16

河南省邮政局

541

0

17

湖北省邮政局

549

0

18

湖南省邮政局

626

0

19

广东省邮政局

18,417

0

20

广西区邮政局

46

0

21

海南省邮政局

0

0

22

重庆市邮政局

0

-2,167

23

四川省邮政局

0

-10,114

24

贵州省邮政局

0

-8,323

25

云南省邮政局

0

-6,466

26

西藏区邮政局

0

-11,368

27

陕西省邮政局

0

0

28

甘肃省邮政局

0

-9,662

29

青海省邮政局

0

-8,391

30

宁夏区邮政局

0

-2,379

31

新疆区邮政局

0

-13,844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

0

33

合计

144,223

-79,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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