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1232号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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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计税价格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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