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250号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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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兰州卷烟厂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报告》(甘国税发[2004]1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兰州卷烟厂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兰州卷烟厂  塑盒吉祥兰州  25×(59+25)硬盒翻盖    213.68

兰州卷烟厂  纸盒吉祥兰州  25×(59+25)硬盒翻盖    128.21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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