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