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02]28号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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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近期一些地区、部门、个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

附件2: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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