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部门绩效考评)是指:中央财政和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对中央预算部门运用财政资金实现部门职能目标的程度、成本及效果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经济建设部门部门预算的绩效考评。中央经济建设部门是指纳入财政预算,归口经建司管理的部门预算单位。
第四条部门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
(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财政部部门预算批复文件,部门业务工作管理、财务管理相关文件规定;
(四)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五)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部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其他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六)部门绩效报告(格式见附1);
(七)中央经济建设部门绩效考评工作规范;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部门绩效考评的对象、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部门绩效考评的对象是指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或接受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
第六条 部门绩效考评的内容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职责、业务工作范围以及考评单位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七条 部门绩效考评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具体包括:
(一)更好地利用公共部门的资源,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更好地控制公共支出成本;
(三)确保市场经济领域的原则适用于公共部门。
第八条部门绩效考评的重点:部门工作进展状况及财政资金支出情况,部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完成工作的成本,部门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措施(重点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等。
第九条部门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的数量目标;
(二)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目标;
(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及时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方式,以及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要达到的其他预期目标;
(四)提供预期公共产品和服务所耗费的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
(五)提供预期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和群体。
第十条 部门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考评指标与部门的目标有直接或问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考评指标的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考评;
(三)可比性原则,即在具有相似目的的活动之间有共同的指标,不同活动之间的衡量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指标在整个考评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考评要求的指标。
第十一条部门绩效考评应制定科学、规范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中的共性指标主要包括业务考评指标、财务考评指标、效益考评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考评指标。
第十二条 具体的部门考评指标和方案,待考评对象确定后,由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中介机构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部门绩效考评制度、办法另行确定。
第三章 部门绩效考评的方法
第十三条部门绩效考评应实行“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办法,在全面考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考评。重点考评一般选择具有代表性或预算数额较大的单位或项目。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考评工作组或受托考评机构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结合被考评部门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第十五条 部门绩效考评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费用法、综合指数法、模糊数学法、公众考评法、使用价值考评法、目标考评法、打分法等。
(一)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部门的总支出与总效益进行对比分析的考评方法。
(二)最低成本费用法是通过分析政府活动成本费用进行方案筛选的考评方法,又可根据不同情况分为总成本比较法、平均成本比较法、边际成本比较法和临界值计算法。
(三)综合指数法是在多种经济效益指标计算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权数计算出综合经济效益指数。
(四)模糊数学法是指采用模糊数学建立模型,对财政支出效益进行综合考评的方法,将模糊的、难以进行比较判断的经济效益指标之间的模糊关系进行多层次综合考评计算,从而明确各部门使用财政支出的效益。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财政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及公众问卷或抽样调查,以评判其效益高低的方法。
(六)使用价值考评法是通过对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使用价值进行分析,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的效果。
(七)目标考评法是将年度计划中的绩效目标与本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绩效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同时,对未完成绩效计划目标进行分析,并与以往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八)打分法是指由行政机关、专家、社会公众,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第十六条 具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指标综合评价方法,由财政部根据考评对象的特点,商有关部门、考评机构后确定。
第四章 部门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部门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部门绩效考评的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部门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可组织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绩效考评工作组,直接负责绩效考评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中介机构实施部门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各预算编制单位在上报本部门年度预算时,要明确预算执行年度的部门绩效目标。中央财政根据部门上报的部门年度预算和年度绩效目标,与部门协商一致后,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绩效考评对象。
第二十一条 实行部门绩效考评的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的第5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向财政部提交部门绩效报告。财政部在部门绩效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可按照财政部制定的部门绩效考评制度、办法及绩效考评要求,开展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绩效的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报告报财政部备案,作为财政部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时,考评工作组或受托考评机构要制定具体的绩效考评方案,包括实施细则、工作步骤、指标体系和现场调研方式、方法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组织考评过程中,部门绩效考评对象要按照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向财政部或受托考评机构及时提供与绩效考评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实施部门绩效考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实地勘察核对、调查取证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部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绩效考评工作组或受托中介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二)向财政部报送部门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 部门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本部门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改进部门为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提高管理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部门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部门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部门绩效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及省以下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中央经济建设部门绩效报告(范本)(略)
二、中央经济建设部门绩效考评报告(范本)(略)
财政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