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9]35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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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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