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附件2: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
附件3:野生动物免费进口计划执行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