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1
附件2-3
附件4
附件5
附件5-说明
附件6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