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01]6号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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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增列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进口关税税则暂定税率,税则号列为8529909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9%。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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