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02]5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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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了妥善处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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