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