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经商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定清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