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已按财税(2007)92号文件集中安置残疾人实现税收优惠,但市流转税科换新领导后,要求该企业必须获得福利企业资格,才可享受税收优惠,现已停止优惠退税。该公司认为流转税科长已违背财税(2007)92号文件精神。
答:财税[2007]92号第十条规定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残联制定。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总局、民政部、中残联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的残疾人就业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获得福利企业资格才能享受税收政策的做法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