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非企业法人机构独立自主经营,主要利用选铅锌后的尾渣生产销售硫酸产品,能否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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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厂是非企业法人机构,实行独立自主经营,主要利用总公司(天宝矿业公司)选铅锌后的尾渣生产销售硫酸产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第8小项。能否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据上述税收法律法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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