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特定行业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另外《国税发[2005]9号》又规定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能否同时适用? 假设:1季度工资2万元,2季度工资2万元,3季度工资2万元,4度度工资2万元,年终一次性奖金2万元。税前扣除标准为2千元。下述为能否同时适用的举例,有两种不同的结果: 1、不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平均到12个月,每月8333元。合计全年应纳税 10,699.20 2、能同时适用:全年合计10万元收入,一般工资薪金8万元,平均12个月每月6667元,12个月应纳个税 6900.6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应纳税1975元。全年合计应纳税8,875.6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日常按月所得计算税款的纳税人,主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归属于各个月份的实际,避免作为一个月所得导致适用税率过高的问题。而对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税款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行业,由于已采取按年计算税款的方法,因此,对上述行业的纳税人不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