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的一名研究员。从1993年10月起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研究所从2006年10月起延长了我的退休年龄。至今,我一直按正式职工的情况,交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8月我才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的征税政策,即财税【2008】7号和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经沟通,我所在的研究所最近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免扣我在研究所的工资和薪金所得税。 我想了解: 1)根据我的情况,我是否可以从2006年11月起免征我在研究所的工资和薪金的所得税? 2)如果1)可以,我能否要求从税务局退还我在2006年11月至2008年9月期间已交纳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 3)如果2)可退还,我应该怎样办理有关退税的手续?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的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