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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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的,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规定:“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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