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05年由管理层和职工买断原集体企业的全部产权,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是否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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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2005年由管理层和职工买断原集体企业的全部产权,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应该免交土地过户契税,但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财税【2004】134号文:土地由划拨经批准改为出让的要缴纳契税。要求我们缴纳契税,我们应以哪个文件为准,究竟需不需要缴纳契税,另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部返还用于安置职工,但财政部门却提取了一部分的管理费和业务费,合不合规?

答: 信阳市鸿运运输公司原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5号令)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因此,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划拨土地权属需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转移。   

第一种,首先先将原改制前企业的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并按照财税[2004]134号文件 “土地由划拨经批准改为出让的要缴纳契税” 的规定缴纳契税;然后由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承受改制前企业的土地,并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规定减免相关契税。   

第二种,国家先将改制前企业的划拨土地收回,然后再将该划拨土地出让给改制后的股份制公司,并由该公司按照财税[2004]134号文件 “土地由划拨经批准改为出让的要缴纳契税” 的规定缴纳契税。   

信阳市鸿运运输公司改制中的土地权属转移应属于第二种方式。因此,应按照财税[2004]134号文件“土地由划拨经批准改为出让的要缴纳契税” 的规定缴纳契税。另外,财政部门对该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提取管理费和业务费的问题不属于我司业务,建议转综合司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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