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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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在深圳上班,公司按照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在个人税前扣掉,然后又以现金的形式将这笔住房公积金发给我们,这种形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税前计提但并未实际缴存,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并且贵公司按应发工资总额的13%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也超过了12%的标准,即使上述计提并实际缴存,超过比例的部分也不应从个人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根据2011年根据新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自2010年12月20日(含)起,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93.58元*3*12%;此数额标准由市地税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数据,每年进行发布),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税款所属期)期间的政策执行衔接问题
1、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既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402元,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应按照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标准范围内,扣除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其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
2、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2803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在此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个补缴2010年12月20日以来的这部分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三)自2011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取得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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