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分别与A公司及B公司打了两个官司,起诉事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与A公司是直接打官司,与B公司是第三被告人。某公司最终都败诉,补偿A公司经济损失38万元,赔偿原告B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请问,这42.5万元补偿款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抵扣?
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商标侵权产生的赔偿不属于行政处罚,可以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及款项支出收据等在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