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实例
返回

【案例】

李某是全国著名的企业营销管理专家,最近他被某大型企业集团聘为常务副总裁,主管集团营销业务。该集团董事会允诺,扣除规定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后,每年给予李某不少于45万元的年薪。同时,因为李某还担任集团下属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每年可获得董事费收入5万元。这样,李某每年的税前收入可达50万元。

公司支付报酬的方式是否合理?李某就公司的报酬发放问题请教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专家为其进行了以下筹划。

【筹划】

在大的企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行政职务的同时往往会兼任集团或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相应地会获得一笔董事费收入。董事费收入从本质上说具有劳务服务性质,因此,个人的董事费收入应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40%的比例税率。个人的年薪收入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两种税目之间的税率差异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切入点。作为同时担任企业行政职务和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保证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工资奖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合理分配与转化,降低其整体税负水平,从而增加实际税后收益。

李某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实行年薪制的企业,个人取得的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李某每年的年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450000÷12-1000)×25%-1375]=93000(元)(当地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为1000元。)

李某获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20%)×30%-2000=10000(元)

每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93000+10000=103000(元);

税后收入=450000+50000-103000=397000(元)。

如果企业集团在保证李某年度税前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的比例,则完全可以提高李某的税后收入,提升激励效果。假定企业董事会决定将每年给予李某的董事费增加到24万元,并在每月发放两万元,相应地,每年的年薪收入变为26万元(这里要看当地是否允许将董事费分多次发放)。

李某的年度总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2×[(260000÷12-1000)×25%-1375]+[240000÷12×(1-20%)×20%×12]=83900(元);税后收入=260000+240000-83900=416100(元)。

筹划后比原来的薪酬方案节省税款支出19100元(416100-397000),从而相对提高了李某的收入水平。

【点评】

这种通过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之间的相互转化而达到减轻个人整体税负的筹划方法,从本质上说,就是利用了个人所得税中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率差异,以此作为筹划的切入点。由于个人的年度薪金收入和董事费收入都是可以预知的,因此,通过这两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测算,可以筹划出一个年薪收入和董事费收入的最佳配比,从而使得个人的所得税负最轻,税后收益最大。

从可行性方面来看,这种方法一般只需要企业内部董事会通过相应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对个人薪酬做相应的调整,一般不会涉及其他的生产经营环节变动,因此,其筹划成本较低。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现代企业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这种方法对于越来越多企业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都将具有普遍适用性,因为这些高管人员往往都会是企业董事会成员。而且作为一种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手段,在具备相应条件时任命其为企业的董事也会更好地激发其工作效率,提升工作绩效。这样,在企业人力成本支出未变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人员激励机制可以得到优化。

【来源:财考网】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