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回扣和折扣、佣金之间有何区别,这是每个工商执法人员必须明白的问题。
一、什么是回扣?
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据此,现行法律意义上的回扣应当是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付货物(货物),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有以下特征:
1、在购销业务活动中共同认可的行为。实施回扣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者实施回扣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或购买商品。在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回扣多数是为了推销商品,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压缩库存,加速资金周转;但是,当经营为了购得紧俏的原料或商品时,有时也采用回扣手段、贿赂卖主,垄断货源。
3、财物或其他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把回扣内容规定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这里的“其他手段”只能理解为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4、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经营者往往以帐外财物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他们也不将收受的贿赂如实记入会计账目。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存在回扣的商品交易,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价格与开价额是不相符的。但是,如果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将商品价款所作折扣全部记入会计账目,作为经营者公开的收入或支出,则不能以回扣的对待。
二、区分回扣与折扣、佣金
折扣是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给买方价格上的优惠,如买方购物达到一定的数量,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有的经营者则为了招揽顾客,借开业、店庆、节假日等机会打折扣优惠出售商品。打折销售商品,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政策、法规,不借机倾销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就是合法的。
佣金是经营者付给中介人的一种劳务报酬属于住处报酬费,它并不冲减购销双方成交的商品价款。购销双方都可能性会支付佣金,如中介人为卖方推销商品,佣金由卖方支付;如中介人为买方购进紧俏商品,佣金则由买方的任何一方,它为促成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提供住处创造条件并从中按比例提取佣金,目前正在蓬勃兴起的经纪人行业,对促进商品交换,活跃市场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收取佣金的主体只要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具有经纪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纳税,所得佣金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必须如实入账。如果缺乏这种明示的手续,收、支的佣金、折扣就会成为非法性质。
在实际生活中,商品交往中还存在着劳务费、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顾问费、好处费等不同称谓判断这些利益是否属于回扣,应以回扣的四个基本特征进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