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问:我公司从系统内部金融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输油管道在计算增值税时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贵公司融资租入的输油管道应当视情况确定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如果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取得的,且最终能够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则承租方可以从出租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凭专用发票抵扣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如果固定资产是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取得的,或者虽从其他单位取得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最终不发生转移,则出租方无法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另一方面,输油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还取决于输油管道是否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范围。《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同时,《通知》还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概念予以明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输油管道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代码为0991,0991为“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输尾矿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组成部分,进项税可以抵扣。
贵公司从内部金融租赁公司租入的输油管道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条件,如果贵公司能够最终取得输油管道的使用权,并取得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凭借专用发票标明的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抵扣进项税。
【来源: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