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促销是指企业发出刺激消费的各种信息,并传递到消费者,以影响其态度和行为,达到扩大销售量的目的。由于促销是一种战术性的营销工具,利用了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短程激励及购买冲动性,实现提高业绩、扩大市场的目的,因而被企业广泛应用。
企业的促销策略有许多种,而常见的是免费类促销,即消费者免费受赠特定物品或享受特定利益的促销活动。目的在于通过激励消费者购买使用,以建立消费习惯,占有销售市场,提高经营业绩,树立产品品牌与企业形象。免费类促销活动吸引力高,消费者普遍乐于接受。其常见形式包括礼品、奖品、样品等。
由于免费类促销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大,企业处理不当会造成极高的税收风险,导致利益受损。那么,企业在进行免费类促销活动时,财税处理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就此问题从会计与税收的政策层面分析如下:
一、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礼品等属于企业的存货,企业将其赠送,导致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出企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该类存货的来源分为自制和外购两种情况,因此我们进一步做如下区分,以确定计税成本,计算应缴增值税。
1.自制存货(自产、委托加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外购存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也会因存货来源分为自制和外购两种情况,因此其计税成本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的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的规定处理。(2)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扣除。(3)如果企业在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交际应酬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促销赠礼,自2011年6月9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而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规定了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文件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一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应税所得的确定,则根据文件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 (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二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三是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来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