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陈述】
A企业想向我公司投资一套影视设备,并以该设备的使用次数分成。A企业不想以租赁的形式合作,而我公司不想改变股权。设备的所有权归属还在商讨之中。此项业务中,影视设备所有权归属哪一方更有利于我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政策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口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专家点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投资,对于A企业有利,因为符合规定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的设备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是租赁,对于贵公司有利,因为贵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对方应该就取得租赁费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贵公司的账务处理取决于是租赁还是投资。如果是租赁,贵公司只就租赁费按规定计算管理费用;如果是投资,贵公司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该增加实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