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陈述】
企业收到税务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手续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取得的手续费发放给办税人员,能否作为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如果企业将取得的手续费发放给全体员工,能否作为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
【政策链接】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专家点评】
目前许多地方并未对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所以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后再确定;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没问题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 65号)规定,单位可以就取得的手续费奖励给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奖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发放给全体员工显然和立法本意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