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陈述】
我公司与某旅行社有长期合作关系,旅行社每年给予我公司一定的返利。取得返利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果第二年仍沿用此旅行社,则返利在第二年的服务费中冲减;二是如果第二年转换旅行社,则返利在第二年以汇款形式汇到我公司。就此项业务,我公司取得返利应缴什么税?在第一种支付情况下(冲减支付费用),我公司是否需要交税?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该返利贵公司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冲减支付费用,费用支出为贵公司实际支付的款项,不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