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陈述】
股东和法人代表要购买自己开发的房产,对此有什么要求吗?是不是只要高于成本价就可以作为员工福利购房?
【政策链接】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中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仓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因此,不是只要高于成本价就可以作为员工福利购房。
如果价格与同类同期商品房相比明显偏低,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会核定其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