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一名职工2011年2月工资为5000元,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计为100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月800元。这位职工的工资税金是:(5000-1000-2000)×0.1-25=175(元),企业年金是:800×0.1-25=55(元),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175+55=230(元)。
2.我公司一名职工2011年2月工资为2600元,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计为1000元,企业年金企业缴费为每月800元。个人所得税工资税金是0,企业年金是:(2600-1000+800-2000)×0.05=20(元),2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是20元。
请问以上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只有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才适用9号公告的计算办法?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下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下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9号公告是对69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只有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才适用9号公告的计算办法。您的计算正确。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