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薪酬不是激励员工的惟一手段,但却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方法。可是,一些公司在设计员工薪酬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却没有达到激励员工的效果。
比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显著的5名员工,决定年终每人一次性发放30万元奖金,但从税收上考虑,对公司和员工都不划算。
从企业方面看,如果发给每人30万元的奖金,远远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按每人调增30万元计算,应多缴企业所得税9.9万元。因此,企业对每人发放的奖金虽然是30万元,实际支出却为39.9万元,5人就是199.5万元。
从员工方面看,企业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19625元,那么,个人仅能得到180375元。所以,企业在制定薪酬激励方案时,必须注意税收问题,即薪酬激励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下面所述企业的做法,就要聪明一些。
某国有企业决定进行车辆使用改革。拟将现在车辆一次性出售给高中层领导,车辆所有权转为个人所有。高中层领导实行带车上岗,私车公用。单位根据岗位级别给予车辆折旧和运营费用补贴,一般月人均补贴42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这一政策可以达到薪酬效能最大化的目的吗?该公司咨询了注册税务师的意见。
注册税务师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公司将车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车辆的费用及折旧就不能划入公司成本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个人发放车辆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该补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的这一操作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不划算。那么,这就需要进行筹划。
较好的办法是,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按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员工。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各项费用;5年后,企业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因为不发放现金车辆补贴,个人不用再为车辆补贴缴纳个人所得部。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留住了人才,使个人得到实惠,真是一举两得。
由此可见,薪酬激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如果这些问题处理得好,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利;处理得不好,企业和个人都会承受较重的税收负担。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