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平佳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以电气自动化产品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主,同时兼有提供相关的安装等技术服务。现在,公司和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2000万元的电气自动化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初步约定由平佳公司购入所需设备和材料,完工验收后交付客户,并且给客户开具发票结算。按照预算,平佳公司完成该项工程需要购入所需设备和材料1500万元(含税价)。
由于平佳公司所购置的设备和材料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而且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公司兼有技术服务业务,但是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公司属于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为主,因而该项目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就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该项目公司应纳税收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00/1.17×17%-1500/1.17×17%=72.6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2.65×(7%+3%)=7.265(万元)
合计应纳税收79.915万元(72.65+7.265)。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少缴纳一些税收呢?
平佳公司经过了解,客户的电气自动化工程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所有的购进设备进项税金是不可以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所以,平佳公司可以将此业务作些调整,由客户按照公司的要求自购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平佳公司只负责提供安装方面的技术指导服务。那么,平佳公司只需与客户签订500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将技术服务业务与生产销售业务分开核算,技术服务收入就可以只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增值税。公司应纳税收重新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2.5(万元)
合计应纳税收27.5万元(25+2.5)。
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结果比缴纳增值税的结果少纳税52.415万元(79.915-27.5)。
以上案例中,主要是把握三个关键点:一是纳税人必须具有营业税应税业务范围,而且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不得提供增值税业务,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应税业务必须分开核算;二是提供劳务的客户对象的项目本身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否则,征收营业税部分的支出由于没有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会使客户利益受到损失,从而达不到预期目的;三是缴纳营业税的所有税收支出必须小于缴纳增值税的所有税收支出,即营业税税负要小于增值税税负。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