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扩张别冷落了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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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会进行扩张。那么,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企业兼并时应如何筹划呢?

设立分支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为了开拓新的市场,往往需要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在选择分支机构独立性时,企业是否考虑到税收问题?有人可能会问:我在哪里都要交税,在哪设分支机构不是一样吗?

其实,设立的分支机构性质不同,会影响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进而影响公司的总体效益,公司应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

法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形式有两种:一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二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这样,受分支机构盈亏的变化、地区之间税率差别的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企业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这项规定,为企业选择分支机构独立性、进行所得税纳税方式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分支机构有亏损的情况下,汇总纳税方式会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另一种情况,税率的不同,对企业整体的税负有什么影响?

如果总公司适用税率低,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高,汇总纳税会减少总公司所得税税负。

如果总公司适用税率高,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低,独立纳税会降低分机构的税负。

例,北京一家生产电机的集体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1998年末,该厂决定在大连设立销售公司,由于大连实行27%的所得税税率,企业决定该销售公司独立核算,独立纳税。1999年末,该销售公司实现利润120万元人民币,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7%=32.4(万元)。若是汇总到总公司缴纳,则要缴纳39.6万元,多缴7.2万元。从这个实例可以看出,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适用优惠税率,独立纳税可有效减轻分支机构的税负。

企业兼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简单和机械的购并只会引起“后遗症”。企业兼并过程中,可行性分析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包括对合并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分析、对兼并环节企业税收负担的分析等。

案例展进实业公司(甲企业)是一家加工木材的生产性企业,经评估确认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3000万元,已无法继续经营。但甲企业有一条生产前景较好的木材生产线,原值700万元,评估值为1000万元。

嘉祥公司(乙企业)是一家地板生产企业,其原材料主要来自甲企业,具有购买甲企业的木材生产线的能力。双方经协商,乙企业拟对甲企业进行购并,并提出如下方案:方案一:乙企业以现金1000万元直接购买甲企业木材生产线,甲企业宣告破产。

方案二:乙企业以承担全部债务方式整体并购甲企业。

方案三:甲企业首先以木材生产线的评估值1000万元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丙企业,丙企业承担甲企业债务1000万元,即丙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负债总额1000万元,净资产为0.乙企业购买丙企业,甲企业破产。

分析三种方案下,双方的成本收益是不一样的。

对甲企业而言,方案一属于资产买卖行为,甲企业应承担的相关税负如下: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规定,销售木材生产线属销售不动产,要缴纳5%的营业税,即1000×5%=50(万元)。转让固定资产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不缴纳增值税:第一,转让前甲企业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二,转让前甲企业确已用过;第三,转让固定资产不发生增值。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要按6%缴纳增值税(工业企业)。本例中,木材生产线由原值700万元增值到1000万元,要缴纳增值税1000×6%=60(万元)。

企业所得税。企业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线原值为700万元,评估值为1000万元,并且售价等于评估值,甲企业要按照差额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00×33%=99(万元)。

因此,甲企业共承担209万元税金。

方案二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甲企业的相关税负如下:

一、按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及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甲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述规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三属企业产权交易行为,甲企业的相关税负如下:营业税和增值税。和方案二一样,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可从如下两个步骤分析。

第一步:从甲企业分立出丙企业。按照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甲企业应按公允价值1000万元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300万元,缴纳所得税99万元。丙企业生产线的计税成本可按1000万元确定。

第二步:丙企业被乙企业合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政策规定,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丙企业生产线的资产评估价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1000万元,转让所得为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甲企业而言,方案二税负最轻,其次是方案三,方案一税负最重。

那么,哪种方案对乙企业有利呢?

方案一:乙企业只需出资购买生产线,不必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而且又不用承担甲企业巨额的债务。但是,乙企业要支付高额的现金,经济压力很大。

方案二:乙企业需要全部购买甲企业资产,对于乙企业来说,没有必要;同时,乙企业还需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在经济上不可行。

方案三:可从如下三点分析。第一,乙企业避免支付大量现金,免去了筹集现金的难题;第二,丙企业只承担甲企业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乙企业购买丙企业所付代价较小;第三,乙企业在付出有限代价的情况下,购买了甲企业有利可图的生产线,不必购买其他资产,增强了经济上的可行性。

因此,对乙企业而言,方案三最优,其次是方案一,再次是方案二。

结论无论是从被兼并企业的税负承受能力分析,还是从合并企业的支付能力分析,方案三是最优的。

【来源:中华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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