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慧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8日,是一家生产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等日用化妆品的企业。由于该企业处于成立初期,所以企业实行市场领先的原则,立足于占有市场。但是到了年底,公司的刘经理发现,企业的应收账款累计已经有1 000多万元,由于大量的业务事实上没有实现,而税收却要先行缴纳,企业的现金流量出现了较大的负值,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但是又不知道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筹划分析】
针对这个问题,2009年2月16日公司聘请上海荣业东兴财务咨询公司的注册税务师来企业进行理财会诊。注册税务师玛丽亚到企对公司2008年度的经营情况和会计核算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该公司在开业的4个里发生了以下几笔比较大的业务:
其一,2008年8月18日,与南京甲商场签订了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货物于8月18日、2009年2月18日、2009年6月18日,分三批发给商场,货款于每批货物发出后两个月内支付。公司的会计已于年8月底将22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其二,2008年8月20日,与上海乙商场签订了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货物价值180万元于2008年8月26日发出,货款于2009年6月30日支付。公司的会计已于2008年8月底将18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其三,2008年11月8日,与北京丁商场签订一笔销售合同,合同标的为100万元,货物于2009年4月31日前发出,考虑到支持百慧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丁商场已将该货款先汇到公司的账上。公司的会计已于2008年11月底将10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筹划思路】
经过检查,玛丽亚认为公司的销售人员不熟悉经济业务合同的书立对税收的影响,财务人员对待税收问题十分谨慎,从而导致企业的资金出现暂的困难。接着,玛丽亚对以上四笔业务从税收的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考虑到从简说明,这里不分析增值税和其他税费问题):
对于第一笔业务,合同没有明确销售方式,公司会计人员依法对其按直接销售业务处理,并于业务发生的当月底提计并缴纳消费税90万元(300×30%)。
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甲商场签订该笔业务的销售合同时,明确“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就可以向后推延。将“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企业就可以将其中的30万元消费税向后推延两个月,30万元消费税向后推延6个月,最后的30万元消费税向后推延10个月。
对于第二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甲商场签订该笔业务的销售合同时,明确“赊销”业务,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54万元(180×30%)就可以向后推延10个月。
对于第三笔业务,从销售合同的性质上来看,显然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的业务,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30万元(100×30%)就可以向后推延6个月。
【筹划点评】
由于资金的运用存在时间价值问题,所以推迟纳税义务实现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很需要方面。一般地策略在于: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税法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围,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
【筹划难点】
消费税应税产品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一直比较重,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难点在对有关政策的全面理解和系统把握上。本案例的难点在于税法对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纳税义务实现时间,如果企业的销售人员不了解这个规定,就无法进行相关的筹划。
【来源:价值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