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有绝招先投资后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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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是一家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投资公司,2004年3月18日与一家外国大型财团达成一笔业务,以26亿的价格在长江三角洲一个旅游城市开发一个带有高尔夫球场的高级度假村。公司已与某地政府取得联系,并签署了征地搞项目的投资意向书。其整个业务的操作流程是:先由中江公司购买土地并建成带有高尔夫球场的高级度假村,然后再以商定价格销售给该外国大型财团。通过有关权威机构的分析论证,开发成本18亿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6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作为中江公司,如果按这个业务流程进行操作,按规定应缴纳如下税费:其一、应缴纳营业税10 000万元[(260 000-60 000)×5%];其二、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 000万元[13 000×(7% 3%)];其三、应缴印花税78万元(260 000×0.03%);其四、应缴土地增值税19 686.6万元[(260 000-180 000-13 000-1 300-78)×30%]。以上四项合计应缴纳各种税费合计30 764.6万元。仅一个项目就要拿出三亿多的现金,企业感觉难以承受,董事会认为,应该找专家咨询一下,看这个业务是否存在筹划的空间。

【筹划思路】公司董事会聘请普利安达税务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为该项目进行论证。税务专家老庄等人通过对公司的有关投资事项测算后,对有关涉税事项进行了分析,发现存在筹划的利益空间。他们提出:改变业务操作流程,先投资成立一个子公司,待该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建成后,再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则可免除上述税款。  

【筹划分析】这个操作思路是否可行?现将具体操作过程分析如下:第一步:与购买该度假村的财团协商,请他们先预付一部分资金作为投资款,与中江公司共同成立一个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个)"东湖苑度假村"(以下简度假村)。度假村拥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第二步:度假村进行固定资产建设,有关费用在度假村的"在建工程"账户核算,如果资金存在职缺口,则由房产开发公司提供,度假村作应付款项处理。第三步,度假村的高尔夫球场及其他固定资产建成以后,外国大型财团以兼并的方式取得度假村的实际控制权。通过兼并,中江公司将拥有度假村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中江公司收回股权转让价款及度假村所有债权。通过以上筹划,其成果如何呢?在度假村业务中,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原业务流程条件下,公司将度假村作为资产进行转让,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 158.682万元[(260 000-180 000-34 064.6)×33%]。所以,中江公司如果按资产转让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在该业务中获得税后的净利润为30 776.718万元(260 000-180 000-34 064.6-15 158.682);而通过税收筹划运作,中江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6 400万元[(260 000-180 000)×33%];公司在该业务中获得税后的净利润为53 600万元(260 000-180 000-26 400)。  

【筹划结论】通过以上分析,通过税收筹划中江公司虽然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但是由于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公司最终的净收益增加了22 823.282万元(53 600-30 776.718)。

【来源:北京税务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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