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经理原在煤矿厂工作,后因企业不景气,加上年龄偏大而被分流。他凭借在供应科多年工作的履历、关系和经验,组建了一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贸公司),主营煤矿用机械配件,每年销售收入200万元左右,其中95%以上的货物供应煤矿厂。孙经理与煤矿厂约定: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在进价(不含税)基础上加价5%作为其经营利润,负责所购物资的储存、发放。物贸公司设有一名会计,姓李。由于李会计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对会计、税收知识知之甚少,采购物资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煤矿”科目;发放物资时,按加价后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煤矿”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加价金额通过库存商品转入营业外收入。物贸公司向煤矿厂销售货物一直没有确认销售收入,也没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时,仅仅按进价的5%作为销售额来计算,每年缴纳增值税为0.4万元,其整体税负为0.2%,远远低于正常情况下应缴的增值税。于是,物贸公司成了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查对象。2003年2月,国税机关对物贸公司2002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重点稽查,认定物贸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缴向煤矿销售货物的增值税200×95%×4%=7.6万元(税务机关对其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孙经理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满腹牢骚:“就因为不懂税法,辛苦了一年,非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赔了6万元。”他连夜找到笔者,咨询能否进行筹划,否则只有注销企业,另谋出路。
笔者听完孙经理介绍的情况后,经进一步询问得知:向物贸公司购货的煤矿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物贸公司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矿厂同意在原来价格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作为购进价格。同时煤矿厂为保证所购货物的质量,要求物贸公司从正规的大企业进货,且这些大企业均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解这些情况后,针对孙经理提出的问题和困惑,笔者为他逐一进行了分析:物贸公司年应税销售额达200万元,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量”的标准(每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如果能再找一名会计,正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规定报送税务资料,使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质”的标准,物贸公司就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了。
依物贸公司2002年的销售额计算,并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其应纳增值税200×4%=8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8万元,税负总额8.8万元,毛收益1.2万元。如果物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其应纳增值税经测算为3.4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34万元,税负总额3.74万元,毛收益16.26万元(测算按10%利润率进行)。可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低4.26万元,增加毛收益15万元左右。听完笔者的分析,孙经理脸上露出了满意的微笑,情不自禁地说道:“4万元在我们那儿是8个人的年工资呀!”于是他委托笔者推荐一名会计,回去抓紧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把偷逃的税款和罚款补上。并说,今后要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并请笔者多多指导。紧接着笔者又问了孙经理一句:“煤矿厂是先付款再让你供货,还是让你先供货后付款?”孙经理满有把握地回答:“凭我老孙的关系,一律是先付款再供货。”笔者说如果这样,还有更好的筹划方案。按现行税法规定,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代购方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原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照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既然物贸公司不用垫付资金,可将对煤矿厂销售货物的行为转变为代购行为,即将购货方变为煤矿厂,煤矿厂委托物贸公司代购货物,物贸公司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票转交煤矿厂,另行收取手续费,这样物贸公司只需按取得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增值税了。假设获取的手续费为2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1万元,税负总额1.1万元,毛收益18.9万元,较一般纳税人降低了2.64万元的税负,毛收益增加2.64万元。至此,孙经理不再想注销企业的事,决心要聘请注册税务师做财税顾问。又过了一个月,孙经理打来电话,告诉笔者,物贸公司已被批准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他已按照笔者设计的方案缴税,由于税负大大减少,公司收益颇丰,生意很红火。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