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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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005年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推行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不同情形,由购方或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申请单,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抵扣可作的划分:

1.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申请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的。属于无法认证的,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额处理: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额处理: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未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新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来源:深圳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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