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用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财力保障。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一个新热点,不论法人、自然人、也不论富人、穷人,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纳税。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纳税人合法纳税势在必行。而作为纳税人来说,都希望能通过合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由此税收筹划运用而生。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不违背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税收筹划的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纳税人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税收筹划的内容是对纳税人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各种巧妙安排和筹划,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节税”或“延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
1、税收筹划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某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砖厂用自己采掘的砂、土等矿物质生产、销售建筑用砖。长期以来,增值税的税负高达12%。后经过纳税筹划,该厂向税务局申请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税收相关规定:该厂符合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并能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经过这一纳税筹划,该厂的增值税税负下降6%,实现了很好的节税效益。
2、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不久前我在为一家生产食品的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对退货的产品擅自开具红字发票处。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购货单位将原发票退回,二是要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而该企业财务人员在没有取得上述票据时即自行开具红字发票,属于偷税行为。我将上述问题向该企业财务人员提出后,该企业财务人员说以前不清楚有这么一条规定,并表示立即更正上述作法。
3、税收筹划可以方便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因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检查或稽核,主要是建立在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纳税资料的分析性复核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正确、依法纳税的可信程度较高,必然会减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查处力度,这样就方便了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但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存在个别纳税人钻法律的空子进行“避税”。虽然法律法规不能对纳税人“避税”提出道德要求,但如果纳税人“有意掩盖真像”以偷逃税款,就是违法行为,由此也要求税务机关识别真相,提高征收管理水平,以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法律。
4、税收筹划可以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有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或改变)来实现的。如国家为减少中西部地区与沿边沿海地区的经济差距,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提高国内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制定了“出口退、免税”的税收优惠等等;这些诸如此类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导向,纳税为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会考虑改变或调整自己的投资经营行为,从而实现国家关于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
5、税收筹划可以促进税收法制的不断完善,堵塞税收漏洞。税收筹划从总体上讲是寻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也就是相同税后收益的情况下,寻求税负最低。而税负最低的应税行为往往恰恰是税收制度上的不完善所致,如个体工商业中,有建帐能力的纳税人为取得核定征收这种“相对廉价”税收征收方式,故意不向税务机关提供经营帐薄。你不得不承认,这也是一种“税收筹划”。由此等等,国家税务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以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税收法制不断完善。
二、税收筹划的特性
税收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由来已久,在我国的发展却相对缓慢。以前的税收筹划被认为是钻法律空子,是很不光彩的,很不道德的行为,是贬义的。近几年,税收筹划堂堂正正地走上了舞台,各种关于税收筹划的理论及实务探讨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那么税收筹划有什么样的特性呢?我们认为,税收筹划具有如下特性:
1、合法性。任何活动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税收是企业必要的费用支出,企业要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务总目标必然要求减少成本费用的支出,因此减轻税收负担也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税收筹划必须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纳税人故意掩盖应税行为而不缴或少缴税款,那就成了偷、漏税,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税收筹划是法律认可的,是合法的。纳税人在面临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选择时,必然要选择税负最低而收益最大的方案。税务机关不应对此加以反对,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来劝说纳税人多纳税。
2、筹划性。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是对预期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进行合理的、巧妙的安排、设计。一般在应税行为发生后,才具有纳税义务,如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因此,纳税人可以对投资、筹划和利润分配进行事先安排,做出税负低而收益高的生产经营决策。
3、目的性。任何行为都具有一定的动因。税收筹划的动因就是要取得“节税”利益,从而使税后收益最大化,这里的“节税”可以表现为少纳税或延迟纳税,少纳税可以使纳税人直接受益;迟延纳税相当于纳税人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起到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的作用,对避免通货膨胀也有一定的好处。
4、政策导向性。国家为了国民经济整体协调有序地发展,往往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鼓励或限制某些行业,某地区的经济发展,进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目的。税收筹划也必须因势利导,采取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决策方案,以获取最大的“节税”利益。
5、整体性。税收筹划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与企业其它财务活动是密切相关、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因此不能把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而应着眼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总额的减少并非等额的带来总收益的增加,当税负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减少时,盲目追求减少税负毫无意义。同时税收筹划也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不能只注意一个或几个税种,应综合权衡,趋利避害。另外,税收筹划也要考虑企业整个纳税期间,而不只是注重当年税收的减少,这样企业才能获得长远的利益。
三、税收应具备的客观要求
1、税收筹划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智力活动过程。进行合理、合法、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筹划者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具有较高的守法意识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2)、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前瞻性较强;
(3)、具有精通的财务、会计知识及丰富的财务会计实践经验;
(4)、对税法、经济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等相关财经政策法规相当精通并能运用自如;
(5)、对应税经济行为有清楚的认识,并能预测其发展趋势;
(6)、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2、纳税人自身应具备的要求:
(1)、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必须合法。税收筹划必须在税法的框架内进行,如果纳税人从事的经济活动本身就不合法,也谈不上税收筹划。
(2)、反映纳税人纳税行为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3)、纳税人对自身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及发展趋势有较为准确的预测,对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其经济成果能较为准确的把握,并能预测其对相关经济活动的影响。
四、税收筹划的实施步骤: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智力活动过程,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它不仅要求筹划者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知识与技能,也要精通税法等相关财经税政等法规。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快,国际经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的税制也越来越复杂,如果仅靠纳税人自身的力量进行税收筹划,多少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这时,专业化的税收筹划的有关机构便应运而生。实施税收筹划应怎样实施呢?我们认为专业化的税收筹划应通过以下步骤来进行:
1、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现状:包括纳税人的所处地区、性质、规模、业务范围、产、供、销特点、财务状况、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管理文件等。
2、根据所了解到的情况,找出纳税人涉税经济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明确其筹划的要点。
3、归纳税法对纳税人与之相关的涉税经济业务的规定,并预测其可能做出的变更或调整。
4、确定税收筹划的目标,即对“节税”利益进行量化。
5、根据需要与可能并与纳税人沟通,确定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6、对各备选方案进行分析、比较,并建立一定的数学模型进行演算,同时也考虑到与之相关经济业务的影响,衡量其利弊,得出最优的方案。
7、定期进行总结、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并根据客观经济情况,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并待续改进,不断优化方案。
五、税收筹划应从哪些方面着手:
税收筹划涉及到经济业务的方方面面,凡是涉税经济业务都可能有税收筹划的空间。下面我们以一个生产性企业的例子,来谈谈税收筹划应从些方面着手。
1、开业时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税法规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和个人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税收优惠较大的企业组织形式。
(2)、开业地点(生产经营场所)的选择。如税法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税收优惠及减免照顾等,如果条件许可的话,纳税人完全可以把企业办到这些享有税收优惠及减免政策的地区。
(3)、行业及经营范围的选择。如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于西部大开发中国家鼓励类的行业、电子软件、集成电路等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相关时,尽量往这些行业要求的标准靠拢,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4)、开业时间的选择。税法对涉税经济行为的许多规定都具有时效性。如税法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内、外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时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纳税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开业时间。
(5)、营业期限的选择。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不受地区限制,自获利年度之日起,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税收政策、再如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也要求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才享受投资退税等等,这样纳税人完全可以把经营期限定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之上。即使以后达不到规定的期限而退回税款,也相当于使用了一笔无息贷款,实际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2、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人员安置的税收筹划。如新办的城镇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超过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如果符合上述企业的特点,完全可以将安置待业人员、“四残”人员的比例提高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的比例之上。
(2)、材料购进的税收筹划。如果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时,一定要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发票的时间也要尽早,以达到“早抵扣,迟纳税”的目的。其他企业在材料采购时,也必须开具正式的发票,否则,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该材料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存货成本的高低,进而对企业利润、所得税费用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等方法中选择。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由此,纳税人可以选择税前利润较小的存货计价方法。如果物价持续上涨,纳税人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以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应注意该方法选用的前提是与实物流程一致。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计入了成本费用,直接影响到当期利润,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高低。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年限折旧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要扣减估计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估计的耐用年限。由此,纳税人可以选择加速折旧、减少使用年限等方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折旧方法的选用应注意税法的限制,否则超过规定的范围,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5)、产品销售的税收筹划。税法对不同的产品销售结算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货款或取得货款的索取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由此,纳税人可以利用销售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税收筹划。如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以延迟缴纳税款,但应注意必须要有赊销或分期收款的合同。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代垫税款。
3、利润的实现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
(1)、利润实现地点的选择。如果纳税人在税负较低的地区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向低税负的分、了公司转移,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应注意关联交易应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合理收取费用或支付价款,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2)、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居民企业对外投资者分配要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有很多子公司,不如在境内设立一个投资管理公司,将所有各子公司都以该投资公司的名义设立或控股。境内子公司向投资管理公司分配利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不予分配,则投资方可以不必补交企业所得税,这时,投资方完全可以从被投资方股价的上涨中得到好处。
4、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展的税收筹划
(1)、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的选择。由于债权资本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清算时,债权资本的求偿权居于股权资本之前等因素,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比股东所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因此债权资本的成本要比股权资本的成本低。由此纳税人可以做出筹划:当资本收益率大于企业的债权资本成本时,利用债权资本筹资,可以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当资本收益率小于企业的债权资本成本时,利用股权资本筹资,可以避免财务杠杆带来的不利影响,当然纳税人在决策资金来源时,要考虑相应的风险,最终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作为决策标准。
(2)、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企业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巩固其行业中的优势地位,可以选择兼并其他企业的作法。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在企业合并时,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 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股权票面价值1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以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预期会将被合并企业扭亏为盈,完全可以选择后一种合并的价款支付方式,以取得延续弥补亏损的好处。
(3)、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纳税人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其花色品种,并适时地推出新产品,必然要加大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份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加计扣除的办法,由此,纳税人可以做出如下筹划:a、在盈利年度加大技开发费的投入;b、争取技术开发费当年的增幅在10%以上,特别是增幅将要达到10%时,更要注意加大投入;c、如技术开发费当年可加计扣除,又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采取如上与“递延纳税”技术相反的作法,争取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额全部抵扣。
以上介绍的只是税收筹划着眼点的极少的部份,这里只是为税收筹划提供一个思路。总之,要想从事税收筹划,必须要精通国家各项财经税政法规,熟悉财务、会计知识,并能将之运用自如。同时也要对涉税经济业务及其演变要有清楚的认识,并衡量其对相关经济业务的影响,方能取得良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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