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作出规定。
【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