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设一家大型商场,为了充分搞活经营,我公司与一些商户签订“联营协议”,协议规定商户占用商场一定场地,自行进、销货,销售货物时我公司统一收取货款,每月按照商户实际销售额的10%提取留利,剩余款项全部返还给商户。我公司取得的这部分留利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贵公司依据联营协议取得的留利应缴纳增值税。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依据联营协议取得的留利属于与商品销售额有关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
【来源: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