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发奖金 节税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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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岁末,各家单位的年终奖开始陆续发放,不少员工非常关心年底双薪、年终奖、发放礼品到底如何缴税。记者为此采访了南京地税局相关人士。

年薪制者每月平摊缴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个人所得税,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12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发双薪也要缴税税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说,单位如果在年终发放了第13个月的薪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范围,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单独一个月来纳税。例如:一位员工12月份取得工资奖金为5000元,12月份发放的第13个月薪水也是5000元,那么,12月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5000元-1200元)×15%-125元=475元,第13个月薪金个人所得税同样为475元,12月份总计缴纳个人所得税950元。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在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1200元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这也就是说,这部分人允许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是4400元。

年奖金均衡发放少缴税奖金属于工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为合理避税,具体操作时,一些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

发年货发福利也可避税年终时,效益好的单位一般都要发年货发福利,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业里,公司在年终会给表现出色的员工配发股份、参与公司分红。按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使缴税,也比10多万元年终奖适用的30%—45%的比例税率低很多。不过税务官员表示,单位发放的有价证券、礼品,最好根据市场价来折算纳入个人收入缴纳个税,否则在日后查账时一旦发现就要补缴税款并加以处罚。

【来源: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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