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企业增值税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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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筹划思路

(一)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前农业后加工业,相互形成购销关系

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精加工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或者实行前道工序农业后道工序加工业,前后相互形成购销关系,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以期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例1:睿英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原料棉花在纺纱织布分厂被加工成坯布用于销售。2009年该公司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60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5万元。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

1.筹划前,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8.5+45=103.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57-103.5=253.5(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3.5×10%=25.3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253.5/2100=12.07%。

2.筹划思路。采取原来的经营方式,由于本公司农场提供的棉花原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负担率较高。因此,税收筹划的出发点要从改变企业经营方式入手,采取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的形式,即组建分公司,将农场和纺纱织布厂分别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设开来,成为两个独立法入。分设后,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市场价直接销售给纺纱织布厂;纺纱织布厂再将棉花加工成坯布销售。

3.筹划后,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1)农场销售给纺纱织布厂的棉花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当年实现棉花销售60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2)纺纱织布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00×13%+58.5+45=181.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为357-181.5=175.5(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75.5×10%=17.5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181.5/2100=8.64%。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78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8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85.8万元。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比筹划前下降了3.43个百分点。

【来源:中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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