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企业往往会进行规模扩张,成立新的子公司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于子公司其属于独立法人,各种税款进行独立缴纳,税收管理方面并不复杂;而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由于其不属于独立法人,总分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则比较复杂,这也是许多大中型企业所关注的重点和难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跨地区经营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又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即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进行汇总清算,总机构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分机构已预缴税款后,确定应补缴(退)税额,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多退少补。对于新设立的分公司,设立当年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那么总分支机构应如何确定其预缴所得税金额呢,下面我们就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分别进行说明。但对于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所得税的缴纳,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我们此次重点对山东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进行说明。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该部分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预缴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金额。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时,应由总机构根据企业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应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50%由总机构进行预缴。同时,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总机构预缴所得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2、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二、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山东省)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规定,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因此,对于各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应按照各省市具体规定执行。对于山东省内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应该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9号)的规定执行。
所谓山东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山东省(含青岛市)境内,且跨市(指设区的市)设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跨市总分机构)。
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时,由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按照鲁财预[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总分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总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总机构或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或某一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机构营业收入/总分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工资总额/总分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机构资产总额/总分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三、其他省市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
根据以上对山东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与山东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差别在于,山东省内跨市总分机构企业不再将其总机构预缴税款单独确认为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而是按照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各自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分别计算其分摊比例,然后根据各自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当期预缴税款。那么其他各省市是如何规定跨市总分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的呢,下面我们以表格形式进行简要表述。
| 省市 | 所得税缴纳方法 | 总机构预缴税款 |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额 | 各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分摊比例计算三因素权重(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 | 政策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总分机构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75%×分摊比例 | 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桂财预[2008]45 | |
| 贵州省 | 集中缴税、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00% | 0 | 
 | 黔财预[2009]66 | |
| 福建省 | 总分机构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60%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40%×分摊比例 | 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闽国税函[2008]263 | |
| 青海省 | 总分机构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75%×分摊比例 | 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青国税发[2008]154号 | |
| 安徽省 | 比例分配、就地缴纳,总分机构按照三因素计算分摊比例 | 总机构分摊比例达不到25%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75%×分摊比例 | 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皖国税发[2008]103 | 
| 总机构分摊比例超过25% | 总机构实际比例×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分支机构实际比例×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总分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
| 黑龙江省 | 集中缴税、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00% | 0 | 
 | 黑国税发[2008]116 | |
| 天津市 | 集中缴税、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00% | 0 | 
 | 津国税所[2008]7 | |
| 云南省 | 总分机构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 总机构实际比例×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各分支机构实际比例×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 总分机构三因素权重0.40、0.40、0.20 | 云财预[2008]228 | |
| 四川省 | 集中缴税、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00% | 0 | 
 | 川国税函[2008]79 | |
| 江苏省 | 集中缴税、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00% | 0 | 
 | 苏国税发[2008]42 | |
| 吉林省 | 集中缴税、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00% | 0 | 
 | 吉财预[2008]147 | |
| 上海市 | 集中缴税、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00% | 0 | 
 | 沪国税所一[2008]72 | |
| 海南省 | 集中缴税、汇总清算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100% | 0 | 
 | 琼财预[2008]379 | |
| 江西 | 参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摊比例 | 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赣国税函[2009]75 | |
| 浙江省 | 参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摊比例 | 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浙国税函[2009]27 | |
| 河北省 | 参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摊比例 | 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冀国税发[2008]173 | |
| 湖北省 | 参照国税发[2008]29号文件执行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 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分摊比例 | 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0.35、0.35、0.30 | 鄂地税发[2008]205 | |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