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请前往 个人中心 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17-借款费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十条

第十条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信息有错误 查看上一级更多内容
Copyright@2015-至今 财刀网 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09426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