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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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