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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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