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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CPA教材 第六章 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四节 一、一般规定

一、一般规定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

(一)前任成员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且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了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保持着重要联系,将产生重大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审计项目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了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除非满足下列条件,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1.未赋予前任成员或合伙人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的权利。除非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报酬或福利,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2.前任成员或合伙人未继续参与且在他人看来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或专业活动。

(二)前任成员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但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了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但该人员与其以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联系,所产生的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1.该人员在客户中所处的职位;                                      

2.该人员与审计项目组的关联程度;

3.该人员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4.该人员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职位,例如,该人员是否负责与客户管理层或治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修改审计计划;

2.向审计项目组委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3.由项目组之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三)前任成员加入的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了某一实体,而该实体后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四)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且仍在参与审计业务,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客户进行雇用洽商时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在接到该通报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复核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时所做的重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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