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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单据信息提炼技能

1、报关单

注意事项:

(1)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3位由各关自定义,后6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4)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12位编码。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②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③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①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②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6)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7)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8)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9)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10)提运单号: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13)征免性质: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14)征免比例/结汇方式:征免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15)许可证号: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抵运国(地区)填报。

(17)装货港/抵运港:装货港指进出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19)批准文号:进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0)成交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21)运费: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例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例如: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3”表示运费总价,例如: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22)保费: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例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3”表示保险费总价,例如: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23)杂费: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人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例如:应计人完税价格的1. 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例如: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24)合同协议号: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5)件数: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26)包装种类: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27)毛重(千克):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本栏目填报进(出)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28)净重(千克):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29)集装箱号: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是全球唯一的编号。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例如:TB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TBXU3605231+c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BXU3605231。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30)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

(31)用途/生产厂家: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本栏目供必要时手工填写。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

(32)标记唛码及备注: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外贸企业名称;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手册”;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33)项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登记手册》中的项号。

(34)商品编号: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36)数量及单位: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下方(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38)单价: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总价: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币制: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41)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42)税费征收情况: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3)录人员: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人员的姓名。

(44)录入单位:本栏目用于预录入和EDI报关单,打印录入单位名称。

(45)申报单位: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46)填制日期: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47)海关审单批注栏: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2、出口货物明细单

注意事项:

出口货物明细单以下几点是必填项:

(1)日期:即填制日期;

(2)经营单位;

(3)提单托运人:与提单中SHIPPER发货人保持一致,如国税有明确规定不能接受第三方提单将另行通知;

(4)收货人、通知人:根据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填写;

(5)运费: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填写FREIGHTPRE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COLLECT(运费到付);

(6)提单张数:按实际情况在“正本提单三份”或“电放”处勾选;

(7)发票号:按照报关发票上的发票号填写;

(8)金额:按报关金额填写;

(9)收汇方式:按实际收汇方式填写(T/T、L/C、D/P);

(10)货物性质:按实际情况在对应小伙好内打勾;

(11)贸易国别、出口口岸、目的港:按照报关单和提单填写,与报关单和提单保持一致;

(12)装运期限:按实际填写,不早于提单出运日期;

(13)标记唛码、货名规格及货号、箱数、体积、毛重、净重、价格:按提单、报关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上的内容填写;

(14)结汇单证:按提交给客人或银行(信用证方式下)的实际情况在各单证名称下方的空格内打勾。

其他几点按照实际填写,也可以不填写,根据具体情况由各代理公司自行决定。

3、出境货物报检单

注意事项:

(1)报检单位登记号: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登记号(共10位数,例如:1401000090、1401600007)。

(2)编号: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一批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后产生的正式编号(共15位数,例如:140100206000323。应注意,在电子申报方式下,企业能收到一个后面带E的编号,这是一个临时编号,不能填在报检单上,必须填正式编号)。

(3)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经允许,可以使用“报检专用章”。

(4)发货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填写,预验时,可以填写生产单位,出口(一般)报检时,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5)收货人:指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根据情况,也可以不填,用“***”封掉。

(6)货物名称:填写货物具体名称。

(7)H.S.编码:按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填写,是10位数编码。

(8)产地:货物的实际生产地。

(9)数/重量:根据所申报货物的实际数/重量填写。填写重量时,一般以货物的净重作为申报重量。若合同或信用证提出以毛重计净重时,可填写毛重。

(10)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信用证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果是大合同项下分批发运,可按本批商业发票所列的总值填写(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利)。

(11)包装种类及数量:指运输包装的种类和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如木质包装。

(12)贸易方式:填写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一般贸易、三来一补、边境贸易、进料加工、其他贸易、互市贸易。

(13)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的存放地点。

(14)合同号/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合同和信用证的编号。

(15)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6)发货日期:指出口装运日期,预验时可不填。

(17)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或地区。

(18)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编号。

(19)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

(20)到达口岸: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在填此栏项目时,须填写具体口岸名称,如长滩。若不知道或在合同、箱单和发票上找不到具体口岸,可填写国家名称。若知道口岸英文名称而不会翻译,可直接填写口岸的英文名称。若在电子申报的企业端软件上加不上英文名称,可手填,然后签名确认)。

(21)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22)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指进口货物由集装箱装载运抵目的地,或出口货物由集装箱装载离厂,须在此栏填写规格、数量及号码。

(23)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4)随付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若选项里没有的还可补加或补填,包括两个“声明”和报检委托书也须补上)。

(25)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涉及计费,须填准确)。

(26)报检人郑重申明:报检人必须亲笔签名。

(27)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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