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品流通的含义
商品流通又称商品流转,是指商品流通部门通过购销活动,将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过程,它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科学地组织商品流通,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商品流通业务主要包括商品购进、商品销售和商品储存三个环节。
一、商品购进的含义
商品购进是指商品流通企业为了销售或加工后销售,通过货币结算而取得商品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它是商品流通的起点。商品购进的过程,也就是货币资金转变为商品资金的过程。商品流通企业商品购进的主要渠道有:向工农业生产部门购进的商品;向商品流通部门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购进的商品以及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等。
凡是不通过货币结算而收入的商品,或者不是为销售而购进的商品,都不属于商品购进的范围,它主要有:收回加工的商品;溢余的商品;收回销货退回的商品和购货单位拒收的商品;因财产交接而接受的商品和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为收取手续费替其他单位代购的商品以及购进专供本单位自用的商品等。
二、商品销售的含义
商品销售是指商品流通企业通过货币结算而售出商品的交易行为,它是商品流通的终点。商品销售的过程,也就是商品资金转变为货币资金的过程。商品流通企业商品销售的主要对象有:销售给工农业生产部门的商品;销售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消费者的商品;销售给商品流通部门内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商品以及供应出口的商品等。
凡是不通过货币结算而发出的商品,则不属于商品销售的范围,它主要有:发出加工的商品;损耗和短缺的商品;进货退出的商品和退出拒收的商品;因财产交接而交出的商品和赠送其他单位的样品;为收取手续费替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虽已发出但仍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三、商品储存的含义
商品储存是指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在销售以前在企业的停留状态。它以商品资金的形态存在于企业之中。商品储存是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的中间环节,也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它是商品流通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
商品储存包括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第二节 商品购销的交接方式和入账时间
一、商品购销的交接方式
在商品购销业务活动中,商品的交接方式一般有送货制、提货制和发货制三种。
送货制是销货单位将商品送到购货单位指定的仓库或其他地点,由购货单位验收入库的一种方式。
提货制又称取货制,是购货单位指派专人到销货单位指定的仓库或其他地点提取并验收商品的一种方式。
发货制是销货单位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日期、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条件,将商品委托运输单位由铁路或公路、水路、航空运送到购货单位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区,如车站或码头、机场等,由购货单位领取并验收入库的一种方式。
二、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
商品购进和商品销售是商品流通企业重要的经济指标,为了使商品流通部门内各企业统一核算口径,以保证经过汇总后商品购销指标的正确性,需要明确规定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购销的过程,也就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因此,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应以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依据。也就是说购货方以取得商品所有权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销货方以失去商品所有权的时间为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
(一)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商品购进以支付货款或收到商品的时间为入账时间。在商品先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下,以收到商品的时间作为购进的入账时间。因为商品到达,并经验收入库,购货方即有权安排商品。同时供货方也取得了向购货方索取货款的权利。在货款先付、商品后到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因为购货方收到供货方发货凭证后,支付了货款,说明购货方已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商品流通企业正确确定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是正确核算商品购进总额和监督检查商品采购计划完成情况的前提条件,它对正确掌握商品储备力量,合理组织商品供应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
商品销售是以发出商品、收取货款的时间;或以发出商品、取得收取货款权利的时间作为入账时间。
商品流通企业正确确定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是正确核算商品总销售额和监督检查销售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它对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利润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收入核算时,必须先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条件。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所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的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当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出该企业。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货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一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二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货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第一,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第二,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销货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如代销商品,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第三,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购货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三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例如,交款提货的销售,购货方支付完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即认为该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销货方应确认收入。
二、企业失去了对商品的管理权与控制权
企业失去对商品的管理权与控制权是指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在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购货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购货方,购货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的,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收入和费用应当配比,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内予以确认。因此,即使在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若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例如,订货销售,企业已收到购货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对收到的价款仅能确认其为一项负债。
第四节 商品流通企业的类型和商品流通业务的核算方法
一、商品流通企业的类型
商品流通企业作为生产与消费的枢纽,对促进生产、引导生产、繁荣市场起着积极作用。为此,必须科学地、合理地设置各种组织形式,使商品流通渠道畅通无阻。
商品流通企业的组织形式,按其在商品流通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两种类型。
(一)批发企业
批发企业是指向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购进商品,供应给零售企业或其他批发企业用以转售,或供应给其他企业用以进一步加工的商品流通企业。它处于商品流通的起点或中间环节,是组织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商品流通的桥梁。
(二)零售企业
零售企业处于商品流通的终点,是指向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进商品,销售给个人消费,或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等用以生产和非生产消费的商品流通企业,是直接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基层商品流通企业。
零售企业按其经营商品种类的多少,可分为专业性零售企业和综合性零售企业。专业性零售企业是指专门经营某一类或几类商品的零售企业,如钟表、眼镜、交通器材、家用电器、照相器材、金银首饰等商店。综合性零售企业是指经营商品类别繁多的零售企业,如百货、食品、服装鞋帽、五金、日用杂货、综合商店等。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批发企业还兼营零售业务,以了解市场信息;有的零售企业也兼营批发业务,以扩大经营范围。
二、商品流通业务的核算方法
商品流通企业类型较多,它们的规模大小不同,经营方式、经营商品的品种不同,购销对象也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商品流通业务的核算,采用了各种不同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分为进价核算和售价核算两种类型。进价核算和售价核算又各分为金额核算和数量金额核算两种。
(一)进价核算
进价核算是指以库存商品的购进价格来反映和控制商品购进、销售和储存情况的一种核算方法。这种核算方法又可再分为进价金额核算和数量进价金额核算两种。
1.进价金额核算 它是指库存商品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都只反映商品的进价金额,不反映实物数量的一种核算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由于缺乏实物数量的记载,必须通过对库存商品进行实地盘点,计算出期末结存金额后,才能倒挤商品销售成本。
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记账手续最为简便,工作量小。缺点是平时不能反映商品进、销、存的数量,由于月末采用盘存计销的办法,将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损耗和差错事故混在一起,容易产生弊端,不易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这种方法只适用于经营鲜活商品的零售企业。
2.数量进价金额核算 它是指库存商品的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除均按进价金额反映外,同时明细分类账户还必须反映商品实物数量的一种核算方法。采用这种核算方法,可以根据已销商品的数量按进价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按品名、规格来反映和监督每种商品进、销、存的数量和进价金额的变动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库存商品的管理与控制。缺点是每笔销售业务都必须填制销售凭证,并按商品的品名、规格登记商品明细账,记账工作量较大。这种方法适用于批发企业和部分专业性零售企业。
(二)售价核算
售价核算是指以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来反映和控制商品购进、销售和储存情况的一种核算方法。这种核算方法又可再分为售价金额核算和数量售价金额核算两种。
售价金额核算 它是指库存商品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都只反映商品的售价金额,不反映实物数量的一种核算方法。采用这种核算方法,库存商品的结存数量,只能通过实地盘点来掌握,其商品明细分类账则按经营商品的营业柜组或门市部(也称实物负责人)设置。营业柜组或门市部对其经营的商品承担经济责任。财会部门通过商品的售价来控制营业柜组或门市部的商品。
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控制了商品的售价,一般不必为每笔销售业务填制销售凭证,也不必登记大量的实物数量明细账,记账较为简便。缺点是由于明细分类核算不反映和控制商品的数量,平时不易发现商品溢缺,一般要定期盘点时才能发现,难以分清溢缺商品的品种与数量,也难以分析溢缺的原因和责任。这种核算方法适用于综合性零售企业和部分专业性零售企业。
数量售价金额核算 它是指库存商品除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均按售价金额反映外,同时明细分类账户还必须反映商品实物数量的一种核算方法。采用这种核算方法,必须按每一商品的品名、规格设置商品明细账,以随时掌握各种商品的结存数量。
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按商品的品名、规格来反映和监督每种商品进、销、存的数量和售价金额的变动情况,便于加强对库存商品的管理和控制。由于按售价记账,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管理与控制也较为严密。缺点是在进货时既要复核商品的进价,又要计算商品的售价和进销差价,每笔销售业务都要填制销售凭证或做好销售记录,并按商品的品名、规格登记商品明细账,记账的工作量较大。这种核算方法适用于小型批发企业和部分专业性零售企业。
第五节 商品采购费用的处理方法和商品釆购成本的确定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会发生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商品采购费用,对于商品的采购费用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以下分别予以阐述。
一、商品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商品采购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将发生的商品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商品采购成本,这样商品的货款和采购费用就构成了商品采购成本。采用这种方法核算的工作量大,适用于经营商品品种不多的或者商品采购费用较大的企业。
二、商品采购费用先在“进货费用”账户中归集
商品流通企业将发生的商品采购费用先在“进货费用”账户中归集,期末再将所归集的进货费用按照商品的存销比例进行分摊。对于已销商品的进货费用,应作为已销商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将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对于未销商品的进货费用,应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将其转入“库存商品”账户。这样,在平时,商品的购买价就是商品采购成本,而到期末,商品采购成本由商品的买价和采购费用构成。采用这种方法核算,工作量较大,适用于商品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
三、商品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商品流通企业将发生的商品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列入“销售费用”账户。月末再将其全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这样商品的购买价就是商品的采购成本。采用这种方法核算虽然最为简便,但商品的采购费用全部由当期销售的商品负担,显然是不够合理的。这种方法适用于经营商品规格繁多,且商品采购费用较小的企业。
第六节 商品购销的结算方式
商品流通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必然要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账款的结算关系。账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大类。
现金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金结算应在一定限额以内采用,目前限额定为1000元。一般在与其他企业发生限额以内小额购销业务时,或者与个人发生结算关系时采用这种方式。
转账结算又称非现金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企业的各项结算业务,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采用现金结算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没有开立账户的个人,在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必须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转账结算的工具。使用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一,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第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要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单位和银行的名称要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第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的日期、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四,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第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要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目前采用的转账结算方式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八种。
一、支票结算
(一)支票结算概述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或印鉴,以便于付款银行在支付票款时进行核查。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根据支票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普通支票是指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的支票。由于普通支票未限定支付方式,采用画线来区分用于转账或用于支取现金。如用于转账,应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未画线的可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是指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转账支票是指专门用于转账的支票,这两种支票在支票上端分别印明“现金”、“转账”字样。
支票具有清算及时、使用方便、收付双方都有法律保障和结算灵活的特点。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和其他款项的结算。
(二)支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1.支票的填写要求 签发支票应使用蓝黑墨水、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出票人负责。
2.支票必须记载的六个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目前我国使用的支票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印制的。在印制时,已印有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出票人应记载无条件的委托事项。支票上通常印有“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3)确定的金额 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在支票上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固定的支票金额。
(4)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填写的付款人名称必须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 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是实际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是创设票据的出票行为人,通过其签章以确认其债务人的地位。
3.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由于支票在使用中,往往会发生难以确定支票金额的情况,况且在活跃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支票采购商品时,出票人往往不能事先确定收款人,为了方便支票使用人,因此对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出票人可以授权他人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和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和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除予以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自出票日起算。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收款人、被背书人受理支票时应审查的事项 应审査的事项包括:支票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支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支票正面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等。此外,被背书人还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栏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审核其身份证件等。
7.支票权利的转让 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支票权利转让给他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支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已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应当连续,即转让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支票的被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但出票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转让。
8.支票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手续 持票人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收款人持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9.支票的追索权 支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向其前手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在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支票金额;支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规定的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追索权的时效为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的时效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10.支票丧失的处理 丧失记载内容完整的支票,失票人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列明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等,然后递交出票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如在挂失止付前支票已经支付,则银行不予受理。银行受理挂失,要按票面金额收取1%但不低于5元的手续费。
(三)支票结算的核算
现金支票签发后,留下存根联作为取款或付款的入账依据,在支票联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凭支票联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者通过银行支付款项。
出票人签发转账支票后,留下存根联作为付款的入账凭证,在支票联上加盖预留印鉴,然后将支票联送交收款人,收款人据以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然后连同支票联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取回银行加盖收款章的进账单收账通知联,作为收款的入账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另一联进账单,将支票联转交出票人开户银行划转款项。
企业购进商品以转账支票支付货款①时,根据购进商品凭证和支票存根联,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商品验收入库凭证,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在途物资”账户。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转账支票并解存银行时,根据进账单收账通知联和销售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二、银行本票结算
(一)银行本票结算概述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
银行本票具有信誉高、支付能力强,并有代替现金使用功能的特点。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
银行本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1.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以下六个事项 ①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2.出票人的责任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3.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 申请人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若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5.收款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的事项 应审査的事项包括:银行本票的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不定额银行本票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银行本票正面是否有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外,被背书人还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栏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为个人的身份证件等。
6.银行本票权利的转让 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银行本票权利转让给他人,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具体转让办法与支票相同,不再重述。
7.银行本票的追索权 银行本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具体追索办法与支票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追索权的时效,是自出票日起2年。
8.银行本票遇到意外的处理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示出票银行办理退款手续。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本票结算的核算
企业需要使用银行本票时,应填制一式数联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支款凭证联上加盖预留印鉴,留下存根联作为入账依据,将其余各联送交银行。银行受理后,凭支款凭证扣取款项,并据此为企业签发银行本票。企业取得银行本票时,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企业购进商品以银行本票支付货款时,根据购进商品凭证,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账户。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银行本票,审查无误后,应在银行本票上加盖背书,并据以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然后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进账单上加盖收款章,取回进账单收账通知联,届时,根据销售凭证和进账单收账通知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三、银行汇票结算
(一)银行汇票结算概述
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具有使用面广泛,通汇面广,使用方便,灵活安全,兑现性强的特点。它主要用于异地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等。
(二)银行汇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1.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七个事项 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2.申请人办理银行汇票的手续 申请人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需要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4.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 除了要审查与受理银行本票时的六个事项外,还要审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5.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的处理 在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6.银行汇票权利的转让 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银行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具体转让办法与支票相同,不再重述。
7.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 被背书人除了审查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的事项外,还要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为个人的身份证件等。
8.银行汇票的追索权 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具体追索办法与银行本票相同。
9.银行汇票遇到意外的处理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由于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出具有关证明或证件,办理退款手续。银行汇票丧失的具体处理办法与银行本票相同,不再重述。
(三)银行汇票结算的核算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时,应填制一式数联的“汇票申请书”,并在支款凭证联上加盖预留印鉴,留下存根联作为入账凭证,将其余两联送交签发银行,银行凭支款凭证扣取款项,并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两联结算凭证交与申请人,然后由申请人自带这两联结算凭证去异地与收款人办理结算。异地购进商品发生的运杂费等采购费用,应计入商品的采购成本。
收款人将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汇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多余的金额应填入多余金额栏内。如是全额解付的,在多余金额栏内写上零,然后在汇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填写进账单解入银行。经银行审核无误,在进账单上加盖收款章,收款人取回进账单收账通知联,作为收款的入账凭证,银行留下另一联进账单和银行汇票,将汇票解讫通知寄往签发银行,签发银行收到汇票解讫通知后,据以入账,将汇票多余的款项主动退还申请人账户,并将汇票多余款收账通知送交申请人,作为其退回余款的入账依据。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的核算方法与银行本票基本相同。
【例】上海服装公司去广州采购商品,发生下列业务:
(1)3月5日,填制银行汇票申请书30000元,银行受理后收到同等数额的银行汇票,财会部门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3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2)3月10日,公司向广州服装厂购进服装一批,货款28500元,运杂费300元,一并以面额30000元的银行汇票支付,余款尚未退回,商品也未运到,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广州服装厂 288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28800.00
(3)3月15日,上项商品运到验收入库,作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28800.00
贷:在途物资——广州服装厂 28800.00
(4)3月18日银行转来多余款收账通知,金额为1200元,系本月5日签发的银行汇票使用后的余款,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1200.00
“其他货币资金”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企业取得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款和外埠存款时,记入借方;企业支用或转入银行存款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结存数额。
四、商业汇票结算
(一)商业汇票结算概述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付款人)签发,并经其开户银行承兑的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汇票同城和异地均能使用,具有信用性强和结算灵活的特点。它适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
(二)商业汇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1.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七个事项 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2.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付款期限应当清楚、明确。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的手续费。付款人若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5.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6.收款人、被背书人受理商业汇票时应审查的事项 应审查的事项包括: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承兑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汇票正面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外,被背书人还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栏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等。
7.商业汇票权利的转让 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将商业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具体转让办法与支票相同,不再重述。
8.商业汇票到期日的处理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如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拒绝付款证明交给其开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或汇票上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时,其开户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提交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并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每天计收利息。
9.商业汇票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商业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具体追索办法与银行本票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持票人对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的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10.商业汇票遇到意外的处理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具体挂失办法与支票相同,不再重述。
(三)商业汇票结算的核算
企业购进商品,签发商业汇票支付货款时,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应付票据”账户。
商业汇票有带息和不带息两种。如企业签发的是带息商业汇票,应于期末按照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将其列入“财务费用”账户。
【例】7月31日,上海交电公司将1个月前签发给上海电器厂3个月期限的带息商业汇票1张,金额50000元,按6‰的利率,计提本月份应负担的利息,作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300.00
贷:应付票据——利息——上海电器厂 300.00
等商业汇票到期日兑付票款时,如果是不带息商业汇票,应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是带息商业汇票,则应根据票据面值和预提的利息借记“应付票据”账户;根据本期应负担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根据支付的本息,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月30日,上海交电公司以银行存款兑付3个月前签发的带息商业汇票的本息。该汇票面值50000元,月利率为6‰,查前2个月已计提利息600元,作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面值——上海电器厂 50000.00
借:应付票据——利息——上海电器厂 600.00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300.00
贷:银行存款 50900.00
应付票据到期时,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应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票据”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如果是带息的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账户以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应付利息。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如果企业收到的是带息商业汇票,在期末应按商业汇票的面值和票面月利率计提利息,届时借记“应收票据”账户,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例】8月31日,上海交电公司1个月前收到的黄浦商厦签发并承兑的期限为3个月的带息商业汇票1张,面值为30000元,按6‰的月利率计提利息,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利息——黄浦商厦 18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80.00
等到商业汇票到期日,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商业汇票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等收到银行转来委托收款的收账通知联时入账。如果是不带息商业汇票,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是带息商业汇票,则应根据收到汇票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汇票的面值和已计提的利息,贷记“应收票据”账户;两者的差额是本期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账户。
【例】10月31日,上海交电公司3个月前收到的黄浦商厦的带息商业汇票一张,面值30000元,月利率6‰。该汇票已经到期,收到本息,存入银行,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540.00
贷:应收票据——面值 30000.00
贷:应收票据——利息 36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80.00
应收票据到期,如果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应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账户。如果是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账户以后,期末时不再计提应收利息。
“应付票据”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因购进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所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带息汇票所计提的利息。企业以商业汇票抵付款项和带息汇票期末计提利息时,记入贷方;企业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时,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兑付的商业汇票的本息。
“应收票据”是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购买方已承兑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的面值和带息汇票所计提的利息。企业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期末计提利息时,记入借方;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到期兑现或期前背书转让,及向银行贴现时,记入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兑现的商业汇票的本息。
(四)商业汇票的贴现和核算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而将商业汇票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的一种票据转让行为。
商业汇票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第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第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上列条件审查同意后,将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予以贴现。
企业将商业汇票贴现,其实收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到期值×月贴现率×实际贴现天数/30天
实收贴现金额=汇票到期值-贴现利息
实际贴现天数是按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人支付贴现款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前一日止。
无息商业汇票到期值即票面值,而带息商业汇票到期值是指票面值加上到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带息商业汇票到期利息=票面值×月利率×汇票期限/30天
【例】上海五金机械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4月10日,销售给彭浦五金商店商品一批,货款24000元,收到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月利率为6‰,期限50天,到期日为5月30日,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彭浦五金商店 2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
(2)4月25日,将上笔业务收到的商业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的月利率为6.3‰,其实收贴现金额计算如下:
汇票到期值=24000+24000×6‰×50/30=24240(元)
汇票贴现利息=24240×6.3‰×35/30=178.16(元)
实收贴现金额=24240-178.16=24061.84(元)
经银行审查,同意贴现,企业取得银行贴现款时,根据收账通知,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061.84
贷:应收票据——彭浦五金商店 2400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61.84
如果计算结果是到期利息小于贴现利息,其差额则应列入“财务费用”账户的借方。
企业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到期日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立即将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则将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收取汇票到期值,届时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五、信用卡结算
(一)信用卡结算概述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是否需要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信用卡按使用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又称商务卡,是指发卡银行向单位发行的以商务为核心的信用卡。个人卡是指发卡银行向自然人发行的信用卡。
信用卡按持卡人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等级不同,可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是针对经济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的个人推出的信用卡。普通卡是发给经济实力和资信状况普通的个人使用的信用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信用卡具有安全方便、可以先消费后付款的特点。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结算。
(二)信用卡结算的主要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和使用额度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也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0000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2.信用卡的使用与销户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届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又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当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时,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3.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应审查的事项 应审查的事项包括:受理的信用卡是否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列入“止付名单”;签名条上是否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信用卡是否有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持卡人身份证件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是否相符;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是否一致等。
4.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后的处理 信用卡审查无误后,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然后交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签购单回单交还给持卡人。
在每日营业终了,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
5.持卡人退货的处理 持卡人要求退货时,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6.信用卡透支及计息的规定 信用卡的透支额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金卡的可透支额高,普通卡的可透支额低,但不得发生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经银行催收后连续2个月不能缴还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或在连续2个月缴足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第3个月仍不能全额还清欠款的透支行为。
贷记卡存款不计利息,而持卡人享有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是针对购物、消费,对按期全额还款的持卡人提供免息待遇的期限。该期限为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最长50日,最短20日。准贷记卡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利息,但不享有免息还款期。
信用卡透支的利息,自付息日起按日息5‰计算。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利息在按日息5‰的基础上再增加50%计算。
7.信用卡丧失的处理 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三)信用卡结算的核算
企业在银行开户存入信用卡备用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在开户时支付的手续费,应列入“财务费用”账户。企业持信用卡支付货款或费用时,根据购进商品或支付费用的凭证和签购单回单,借记“在途物资”或“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账户。
【例】南方商厦在工商银行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3月1日,存入信用卡备用金30000元,发生开户手续费40元,一并签发转账支票付讫,根据转账支票存根联,作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30000.00
借:财务费用 40.00
贷:银行存款 30040.00
(2)3月5日,购进商品一批,货款20000元,以信用卡存款付讫,根据发票及签购单回单,作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 2000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20000.00
特约单位销售商品受理客户信用卡结算时,应取得客户签字的签购单。当日营业终了,根据签购单存根联汇总后,编制计汇单,计算总计金额;根据发卡银行规定的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总计金额扣除手续费后为净计金额,并按净计金额填制进账单,然后一并送交开单银行办理进账,取回进账单回单入账。届时根据进账单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计汇单上列明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根据发票与计汇单上的总计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例】南方商厦采用信用卡结算,销售商品25000元,信用卡结算手续费率为
根据销售发票、签购单存根联及计汇单回单和进账单回单,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775.00
借:财务费用 2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六、汇兑结算
(一)汇兑结算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按其凭证的传递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可由汇款人选用。信汇是银行将信汇凭证通过邮电局寄给汇入银行。这种传递方式费用低,但收款较慢。电汇是银行将电汇凭证通过电报或其他电讯工具向汇入银行发出付款通知。这种传递方式收款快,但费用较高。
汇兑结算具有适用范围大,服务面广,手续简便,划款迅速和灵活易行的特点。它适用于异地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清理旧欠等各种款项的结算。
(二)汇兑结算的主要规定
1.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出地点、汇出银行名称;委托日期和汇款人签章等。
2.收款人为个人的处理方法 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3.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处理方法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时,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如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4.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的处理 收款人凭信、电汇取款通知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届时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査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需要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汇兑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5.汇款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届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6.汇款的退汇 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证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三)汇兑结算的核算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时,应填制一式数联的信、电汇凭证,全部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査无误同意汇款时,在回单联上加盖印章后,退回汇款人,作为其汇款的入账依据。开户银行留下一联,其余各联转交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留下一联,将收款通知联转交收款人,作为其收款的入账凭证或取款的依据。
汇款人汇出款项函购商品时,凭信、电汇凭证回单联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到函购商品购进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
企业收到客户汇入函购商品的信、电汇收款通知联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发出函购商品时,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银行存款”账户。
汇款人派采购员到异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若需支取现金,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采购员应在汇入银行以汇出单位名称或采购员的名义开立采购专户,采购专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汇款人在汇出采购资金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根据信、电汇凭证回单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到采购商品购进凭证时,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账户。
七、托收承付结算
(一)托收承付结算概述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具有物资运动与资金运动紧密结合,由银行维护收付双方正当权益的特点。它适用于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二)托收承付结算的主要规定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条件 收付双方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路、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每笔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和收款人签章等。
3.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托收款收回的划转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托收方选用。
4.承付 付款人收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后,应在承付期内审査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的方式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是指付款方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联及有关单证等,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应承付货款,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联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是指付款单位除了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联及有关单证外,还必须等商品全部运到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承付期为10天,时间从运输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5.拒绝付款 付款人若发现收款人的托收款不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规定,或者在验单或验货过程中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承付期内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理由,并连同有关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査后,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后,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划转给收款人。
6.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天数,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知收款人。
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或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7.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据后,可填写“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购销合同、有关单证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査同意后,可以重办托收。
(三)托收承付结算的核算
收款人在发货后,应填制一式数联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票及运单等一并送交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在回单联上加盖业务公章,退回收款人,表示同意托收。银行留下一联,其余三联连同有关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留下两联,将承付通知联及有关单证送交付款人。付款人承付后,以承付通知联作为付款凭证,付款人开户银行自留一联,将收账通知联通过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作为其收款的依据。
企业异地销货发生的运费一般由购货方负担。销货方在垫付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收款人在办理托收时,应将垫付的运费与销货款一并向购货方托收,届时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存根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根据销货凭证和代垫运费凭证,分别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账户。当银行转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收账通知联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例】上海交电公司销售给天津交电公司商品一批,货款60000元。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10月10日,签发转账支票750元,为天津交电公司代垫商品的运费,根据转账支票存根联,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代垫运费 750.00
贷:银行存款 750.00
(2)10月11日,向天津交电公司销售商品,货已发运,今连同垫付运费750元一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根据托收承付凭证回单联及有关单证,作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天津交电公司 607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贷:应收账款——代垫运费 750.00
(3)10月20日,接到银行转来天津交电公司承付款项的收账通知,金额为60750元,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750.00
贷:应收账款——天津交电公司 60750.00
付款人在购进商品承付货款时,根据商品采购凭证、运费凭证和托收承付凭证承付通知联,借记“在途物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八、委托收款结算
(一)委托收款结算概述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结算具有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灵活性强和不受结算金额起点限制的特点。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主要规定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账号及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季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据张数;委托日期和收款人签章等。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托收款收回的方式有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托收方选用。
3.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签收。付款人应在接到付款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3日付款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则视作同意付款,就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通过付款人开户银行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4.拒绝付款 付款人审査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由其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收款人在收到托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票据"等有关账I户;付款人收到委托收款付款通知,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票据”等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此外,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例】上海交电公司收到银行转来上海自来水公司的专用托收凭证,收取自来水费780元,作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780.00
贷:银行存款 780.00